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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23 條

  1. 1.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者,始得給當年度鮪延繩釣漁船之配額。
  2. 2.未取得全年度作業許可者,依許可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核給配額。鮪延繩釣漁船之經營者變更,原經營者所使用配額,超過其許可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時,核給新經營者該船當年度未使用之單船許可配額。
  3. 3.鮪延繩釣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收回當年度未使用之單船許可配額: 一、船體滅失或受損致當年度顯無作業可能。但受讓他船之配額不予收回。 二、漁業證照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 三、遠洋漁業作業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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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了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者始得核給配額,未取得全年度作業許可者則依許可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核給配額。此外,當鮪延繩釣漁船的經營者變更時,原經營者所使用配額超過其許可月數比率時,可核給新經營者該船當年度未使用之單船許可配額。若漁船出現船體滅失或受損致當年度無法進行作業、漁業證照或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被撤銷或廢止的情形,主管機關將收回當年度未使用之單船許可配額。 根據上述法條進行逐條解釋,參考的資料涵蓋了大西洋特定區域之漁業法規以及漁業許可管理辦法,並針對鮪延繩釣漁船作業提供了特定的規範。以上述為例,我無法提供100%相關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完整的逐條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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