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了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者始得核給配額,未取得全年度作業許可者則依許可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核給配額。此外,當鮪延繩釣漁船的經營者變更時,原經營者所使用配額超過其許可月數比率時,可核給新經營者該船當年度未使用之單船許可配額。若漁船出現船體滅失或受損致當年度無法進行作業、漁業證照或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被撤銷或廢止的情形,主管機關將收回當年度未使用之單船許可配額。 根據上述法條進行逐條解釋,參考的資料涵蓋了大西洋特定區域之漁業法規以及漁業許可管理辦法,並針對鮪延繩釣漁船作業提供了特定的規範。以上述為例,我無法提供100%相關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完整的逐條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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