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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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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鮪延繩釣漁船捕獲鼠鯊、黑皮旗魚、大西洋雨傘旗魚、南大西洋短鰭馬加鯊、大西洋白旗魚及圓鱗旗魚,活體應釋放,並應記錄所釋放之重量及個體數目於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及漁撈日誌。
  2. 2.捕獲前項魚種時已死亡之個體可留艙,並應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記錄留艙魚種之重量及個體數目。但鼠鯊及大西洋雨傘旗魚以外之魚種,其單船許可配額已用罄者,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3. 3.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南大西洋短鰭馬加鯊漁獲留艙之漁船,船上應有觀察員或電子監控系統以監測鯊魚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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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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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42-1 條規定:「鮪延繩釣漁船捕獲鼠鯊、黑皮旗魚、大西洋雨傘旗魚、南大西洋短鰭馬加鯊、大西洋白旗魚及圓鱗旗魚,活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4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