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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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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鮪延繩釣漁船捕獲無經濟價值或無使用價值之魚種,應即丟棄,並將丟棄數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2. 2.鮪延繩釣漁船因漁獲物腐壞需丟棄者,應於丟棄前通知主管機關丟棄魚種之數量及捕撈期間,並於丟棄後提供佐證資料以供查驗。
  3. 3.前項漁船丟棄之漁獲物屬配額限制魚種者,其丟棄數量仍應計算為配額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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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43 條規定:「鮪延繩釣漁船捕獲無經濟價值或無使用價值之魚種,應即丟棄,並將丟棄數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