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42 條
- 1.鮪延繩釣漁船作業時發現海龜,應在可行範圍內將昏迷或無反應之海龜儘速帶上船,促進其復原,於復原後即放回海中。
- 2.鮪延繩釣漁船意外捕獲海龜、海鳥、鯨鯊、鯨豚、企鵝或主管機關公告之禁捕物種時,活體應釋放,屍體應丟棄,並應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填報釋放或丟棄物種之個體數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知道。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