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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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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鮪延繩釣漁船未經許可,不得捕撈或持有南方黑鮪及東大西洋黑鮪;意外捕獲時,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2. 2.經許可捕撈東大西洋黑鮪之漁船,捕獲重量未滿三十公斤,或尾叉長未滿一百十五公分之東大西洋黑鮪,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3. 3.配額限制魚種之單船許可配額用罄後,鮪延繩釣漁船再捕獲該魚種時,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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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40 條規定:「鮪延繩釣漁船未經許可,不得捕撈或持有南方黑鮪及東大西洋黑鮪;意外捕獲時,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