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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漁船捕獲長鰭鮪、劍旗魚或短鰭馬加鯊者,應於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及漁撈日誌填報其作業位置。所填作業位置在北緯五度以北海域者,捕獲之漁獲種類視為北大西洋長鰭鮪、北大西洋劍旗魚或北大西洋短鰭馬加鯊;所填位置非在北緯五度以北海域者,視為南大西洋長鰭鮪、南大西洋劍旗魚或南大西洋短鰭馬加鯊。
  2. 漁獲物依前項規定視為北大西洋短鰭馬加鯊者,並應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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