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6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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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鮪延繩釣漁船於國外港口卸魚或轉載者,於提交卸魚聲明書或轉載確認書時,應另檢附自港口國取得之核准卸魚或轉載相關文件。
- 2.港口國未規定須申請核准卸魚或轉載相關文件者,應檢附含魚種及漁獲量資訊之提單、入庫證明、發票、交易明細等漁獲流向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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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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