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65 條
- 1.漁船經營者及船長應接受主管機關或公正第三方,派員於港口執行卸魚或轉載之漁獲查核。
- 2.經主管機關指定應接受查核之漁船經營者或船長,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由主管機關派員查核者,應俟主管機關人員抵達後,始得開始卸魚或轉載。 二、由公正第三方派員查核者,應與公正第三方聯繫,並俟公正第三方人員抵達後,始得開始卸魚或轉載。
- 3.鮪延繩釣漁船於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應遵守港口國之規定,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港口國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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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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