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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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於完成卸魚後,經營者應自卸魚完成六十日內,將銷售或庫存資料報送主管機關;銷售資料至少包括銷售對象、魚種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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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鮪延繩釣漁船於完成卸魚後,經營者應自卸魚完成六十日內,將銷售或庫存資料報送主管機關;銷售資料至少包括銷售對象、魚種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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