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鮪延繩釣漁船之漁獲物完成卸魚,應由下列人員依期限向主管機關提交卸魚聲明書(格式同附件十四)。但所卸漁獲包含東大西洋黑鮪者,應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一、鮪延繩釣漁船卸魚:經營者或船長,最遲於完成卸魚十個工作日。 二、鮪延繩釣漁船卸魚後裝櫃交貨櫃船運送:鮪延繩釣漁船經營者,最遲於裝載漁獲物之貨櫃起岸並完成通關十個工作日。 三、運搬船卸魚:鮪延繩釣漁船經營者,最遲於運搬船完成卸魚十個工作日。
- 前項各款之鮪延繩釣漁船所卸漁獲包含東大西洋黑鮪者,經營者或船長應於卸魚完成後四十八小時內,分別向主管機關及港口國提交卸魚聲明書(格式同附件十四)。
- 本辦法所稱完成卸魚,指於港口卸下之漁獲物完成過磅秤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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