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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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目鮪組漁船之大目鮪配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由鮪魚公會協調,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轉讓予其他大目鮪組漁船: 一、配額轉讓後,受讓配額漁船大目鮪配額不超過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上限。 二、轉讓或受讓配額漁船,當年度均無受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或第四十條處罰或處分情形。 三、轉讓或受讓配額漁船,當年度均無本條例第四十一條所處罰鍰或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繳納或未執行完畢情形。
- 2.大目鮪組漁船轉讓大目鮪配額,累計達三十公噸者,當年度應進港並停止漁撈作業一個月;累計達六十公噸者,應進港並停止漁撈作業二個月,以此類推。
- 3.依前項規定漁船應進港並停止漁撈作業者,其起迄日及停泊地點,應於申請主管機關同意轉讓配額時,一併敘明;其停止漁撈作業未符合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同意轉讓配額申請,已同意者,得廢止之。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或第四十條條文
- 第四十一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業名詞
- 迄名詞
- 廢止名詞
- 遠洋漁業條例 第 35 條條文
- 遠洋漁業條例 第 36 條條文
- 遠洋漁業條例 第 40 條條文
- 遠洋漁業條例 第 41 條條文
-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2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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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