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之要求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最近一年內有該情形達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經營者或從業人有前項前段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收回經營者之漁業證照二年以下,或廢止之;有前項後段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收回經營者之漁業證照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或廢止之。
- 從業人有第一項前段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收回其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二年以下,或廢止之;經收回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且有第一項後段情形者,廢止其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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