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之要求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最近一年內有該情形達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經營者或從業人有前項前段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收回經營者之漁業證照二年以下,或廢止之;有前項後段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收回經營者之漁業證照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或廢止之。 從業人有第一項前段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收回其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二年以下,或廢止之;經收回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且有第一項後段情形者,廢止其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立法理由一、為確保漁業管理之執行,資料提供者倘拒絕提供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要求之資料,應予處罰,重複違規者並應加重處罰,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定明經營者或從業人有第一項情形,除依第一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應收回或廢止經營者漁業證照。 三、第三項定明從業人有第一項情形,除依第一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應收回或廢止其船員手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一、為確保漁業管理之執行,資料提供者倘拒絕提供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要求之資料,應予處罰,重複違規者並應加重處罰,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定明經營者或從業人有第一項情形,除依第一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應收回或廢止經營者漁業證照。 三、第三項定明從業人有第一項情形,除依第一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應收回或廢止其船員手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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