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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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漁業管理或配合國際漁業組織提交個別漁船相關資料之需要,得要求經營者、從業人或資料持有人提供漁獲數量、作業範圍及期間、漁具、漁撈方法、船位、作業資料、轉載、卸魚、銷售及其他相關資料;經營者、從業人或資料持有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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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主管機關為漁業管理或配合國際漁業組織提交個別漁船相關資料之需要,得要求經營者、從業人或資料持有人提供漁獲數量、作業範圍及期間、漁具、漁撈方法、船位、作業資料、轉載、卸魚、銷售及其他相關資料;經營者、從業人或資料持有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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