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 第 1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
- 前項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品項、載運或捕撈資訊,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因國際條約、協定、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需要,或為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目的,主管機關得公告特定國家、地區之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不得進口之原因消失時,主管機關應即公告解除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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