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 第 3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進口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 二、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主管機關公告,自特定國家或地區進口漁獲物或漁產品。
- 最近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第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上四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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