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遠洋漁業條例36-1

快速跳轉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進口涉及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之漁獲物或漁產品。 二、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主管機關公告,自特定國家或地區進口漁獲物或漁產品。
  2. 2.最近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第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上四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次處罰。

立法沿革 1

(1130423 增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進口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   二、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主管機關公告,自特定國家或地區進口漁獲物或漁產品。   最近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第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上四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一,於第一項增訂其罰責,並於第二項明定重複違規者之加重處罰規定,以達嚇阻違規之效果。

(113042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一,於第一項增訂其罰責,並於第二項明定重複違規者之加重處罰規定,以達嚇阻違規之效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遠洋漁業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遠洋漁業條例第 36-1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進口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遠洋漁業條例第 3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