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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條例 第 3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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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進口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 二、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主管機關公告,自特定國家或地區進口漁獲物或漁產品。
  2. 2.最近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第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上四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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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遠洋漁業條例第 36-1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進口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遠洋漁業條例第 3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