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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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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或海岸巡防機關得依其職掌派員檢查漁船與其漁獲物及漁產品、漁具、簿據或其他物件,並得詢問經營者、從業人或資料持有人;經營者、從業人或資料持有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遠洋漁業條例第 16 條,這項法條授權主管機關或海岸巡防機關可以派員進行漁船及相關物品的檢查,並詢問相關人士。漁船的經營者、從業人或資料持有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這項法條旨在維護漁業的秩序和安全。 舉例來說,根據司法院判決書,在某次案件中,漁業從業人被檢測出漁船上違法擁有特定的漁具,主管機關依遠洋漁業條例第 16 條派員進行檢查,並詢問相關人士,經營者沒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的情形。這也是遠洋漁業條例第 16 條所規定的行為。

立法沿革 1

(1050705 制定)

主管機關或海岸巡防機關得依其職掌派員檢查漁船與其漁獲物及漁產品、漁具、簿據或其他物件,並得詢問經營者、從業人或資料持有人;經營者、從業人或資料持有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一、為管理遠洋漁業之作業,爰參考「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四十九條規定,定明主管機關或海岸巡防機關得派員至漁船進行檢查。   二、依據海岸巡防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三目規定,海岸巡防機關掌理事項包含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爰海岸巡防機關得逕依其職掌為調查。   三、經營者、從業人或資料持有人應配合主管機關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主管機關名詞
  • 持有名詞
(1050705 制定)

一、為管理遠洋漁業之作業,爰參考「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四十九條規定,定明主管機關或海岸巡防機關得派員至漁船進行檢查。   二、依據海岸巡防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三目規定,海岸巡防機關掌理事項包含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爰海岸巡防機關得逕依其職掌為調查。   三、經營者、從業人或資料持有人應配合主管機關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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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遠洋漁業條例第 16 條規定:「主管機關或海岸巡防機關得依其職掌派員檢查漁船與其漁獲物及漁產品、漁具、簿據或其他物件,並得詢問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遠洋漁業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遠洋漁業條例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