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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鮪延繩釣漁船單一航次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大目鮪、北大西洋長鰭鮪或南大西洋長鰭鮪: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十。 二、北大西洋劍旗魚、南大西洋劍旗魚或黑皮旗魚: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十五。 三、大西洋白旗魚及圓鱗旗魚: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十五。 四、黃鰭鮪: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 五、鯊魚及其他魚種: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五。
  2. 差值超過前項規定比率,而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視為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相符: 一、大目鮪、北大西洋長鰭鮪或南大西洋長鰭鮪:差值未逾二公噸。 二、北大西洋劍旗魚、南大西洋劍旗魚或黑皮旗魚:差值未逾一公噸。 三、大西洋白旗魚及圓鱗旗魚:差值未逾一公噸。 四、黃鰭鮪:差值未逾四公噸。 五、鯊魚及其他魚種:差值未逾六公噸。
  3. 前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差值,依個別魚種分別計算;前二項第三款之差值,依二種魚種合併計算;前二項第五款之差值,鯊魚及其他魚種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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