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69-3 條
東大西洋黑鮪漁獲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東大西洋黑鮪電子漁獲證明文件: 一、為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公告之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船所捕撈。 二、漁船漁撈作業期間,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或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捕撈東大西洋黑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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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第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非名詞
- 業名詞
- 期間名詞
- 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漁業法 第 48 條條文
- 遠洋漁業條例 第 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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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