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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施行前,取得漁業之權利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依法呈請登記。
為保障漁業投資,策進漁業安全,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舉辦各種漁業保險,或輔導公民營保險機構辦理之。
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以左列方法為之: 一、使用毒物。 二、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三、使用電氣或其他麻醉物。 為試驗研究目的,經省(市)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使用毒物、炸藥、電氣採捕水產動植物勢必破壞漁業資源,爰於第一項修正明定不得為之。惟實務上為試驗研究之且的而使用者尚有需要,爰於第二項明定應經省(市)主管機關之許可。
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以左列方法為之: 一、使用毒物。 二、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三、使用電氣或其他麻醉物。 為試驗研究目的,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立法理由第二項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予以修正。
在本法施行前,取得漁業之權利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依法呈請登記。
為保障漁業投資,策進漁業安全,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舉辦各種漁業保險,或輔導公民營保險機構辦理之。
一、條次變更。 二、使用毒物、炸藥、電氣採捕水產動植物勢必破壞漁業資源,爰於第一項修正明定不得為之。惟實務上為試驗研究之且的而使用者尚有需要,爰於第二項明定應經省(市)主管機關之許可。
第二項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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