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已取得作業許可之大目鮪組漁船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當年度四月至九月赴北長鰭鮪或南長鰭鮪漁區作業。但期滿欲繼續於北長鰭鮪或南長鰭鮪漁區作業者,得申請延長作業期間,最長不得逾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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