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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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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船應維持船位回報器全年正常運作,漁船進港時,亦同。
  2. 2.鮪延繩釣漁船或我國籍運搬船船位回報器應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
  3. 3.船位回報器回報船位所需之通訊服務費用,由經營者負擔。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酌予補助。
  4. 4.船位回報器除因維修或更換之目的,經主管機關許可外,不得將已裝設且回報船位之船位回報器自漁船上移離。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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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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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33 條規定:「漁船應維持船位回報器全年正常運作,漁船進港時,亦同。鮪延繩釣漁船或我國籍運搬船船位回報器應至少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