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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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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船停泊於國內港口三日以上,或於國外港口上架維修,或停泊於國外港口七日以上者,經營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關閉船位回報器,經許可後始得關機。但東大西洋黑鮪組漁船申請關閉船位回報器之許可,以於國內外港口上架維修為限。
  2. 2.非以上架維修為目的,於國外港口申請關閉船位回報器者,漁船關閉船位回報器期間,應每週提供一張漁船泊港照片,未按時提供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開機。
  3. 3.第一項許可關機期間,每次不得逾六個月;關機期間屆滿前,經營者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繼續關機。
  4. 4.漁船於船位回報器關機期間,不得出港。
  5. 5.漁船船位回報器重新開機後,應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始得出港。

深度解讀

根據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34 條,首先,漁船停泊於國內港口三日以上,或於國外港口上架維修,或停泊於國外港口七日以上者,經營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關閉船位回報器,經許可後始得關機。舉例來說,如果一艘漁船需要在國外港口上架維修,船經營者可以根據這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關閉船位回報器。 其次,若非以上架維修為目的,在國外港口申請關閉船位回報器者,漁船關閉船位回報器期間,應每週提供一張漁船泊港照片,未按時提供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開機。這意味著漁船在特定情況下申請關閉船位回報器,但需要每週提供泊港照片,以確保船只處於正常運作狀態。 再者,根據第一項的許可關機期間,每次不得逾六個月;關機期間屆滿前,經營者得依第一項規定申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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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34 條規定:「漁船停泊於國內港口三日以上,或於國外港口上架維修,或停泊於國外港口七日以上者,經營者得檢具證明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