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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34 條

  1. 1.漁船停泊於國內港口三日以上,或於國外港口上架維修,或停泊於國外港口七日以上者,經營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關閉船位回報器,經許可後始得關機。但東大西洋黑鮪組漁船申請關閉船位回報器之許可,以於國內外港口上架維修為限。
  2. 2.以上架維修為目的,於國外港口申請關閉船位回報器者,漁船關閉船位回報器期間,應每週提供一張漁船泊港照片,未時提供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開機。
  3. 3.第一項許可關機期間,每次不得六個月;關機期間屆滿前,經營者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繼續關機。
  4. 4.漁船於船位回報器關機期間,不得出港。
  5. 5.漁船船位回報器重新開機後,應經受託專機構確認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始得出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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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34 條,首先,漁船停泊於國內港口三日以上,或於國外港口上架維修,或停泊於國外港口七日以上者,經營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關閉船位回報器,經許可後始得關機。舉例來說,如果一艘漁船需要在國外港口上架維修,船經營者可以根據這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關閉船位回報器。 其次,若非以上架維修為目的,在國外港口申請關閉船位回報器者,漁船關閉船位回報器期間,應每週提供一張漁船泊港照片,未按時提供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開機。這意味著漁船在特定情況下申請關閉船位回報器,但需要每週提供泊港照片,以確保船只處於正常運作狀態。 再者,根據第一項的許可關機期間,每次不得逾六個月;關機期間屆滿前,經營者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繼續關機。如果漁船需要長時間關機,則需要在六個月內重新申請關機,以確保船只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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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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