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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於每年五月後,得依鮪延繩釣漁船之作業組別公告可申請分配之配額。
  2. 申請前項配額之漁船,其漁獲量應達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八十。
  3. 依前項申請分配配額,致單船許可配額超過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上限者,主管機關不予給超過上限之部分。
  4. 申請取得第一項大目鮪、北大西洋長鰭鮪及南大西洋長鰭鮪配額,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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