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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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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鮪延繩釣漁船及運搬船從事漁獲物轉載前,應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2. 2.前項申請,漁獲物為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各款規定辦理: 一、南大西洋短鰭馬加鯊,不予許可轉載。 二、東大西洋黑鮪,不予許可海上轉載。
  3. 3.經營者或船長為第一項之申請時,應填具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依下列所定期限,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表格式如附件十二: 一、海上轉載:最遲於預定轉載日前三個工作日。 二、港內轉載:最遲於預定轉載日前三日。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
  4. 4.經主管機關許可轉載之漁船及運搬船,得於許可轉載之日起算七日內,從事漁獲物轉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許可轉載之日起算十一日內,從事漁獲物轉載: 一、海上轉載:運搬船搭載ICCAT區域觀察員計畫之觀察員隨船進行觀察任務。 二、港內轉載:轉載地點為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東港鹽埔、旗津漁港或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之一。
  5. 5.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進行轉載者,經營者或船長得於轉載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轉載日期,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後始得為之;未於轉載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者,不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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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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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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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57 條規定:「鮪延繩釣漁船及運搬船從事漁獲物轉載前,應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前項申請,漁獲物為下列情形之一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