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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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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主管機關、漁業合作國或國際漁業組織指派觀察員隨船者,該漁船船長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參加主管機關辦理之航前講習。 二、向觀察員說明漁船之作息方式、安全維護及漁船設施。 三、應配合及協助觀察員執行任務,就有關觀察任務事項所為之詢問,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四、不得干擾、威脅或行賄觀察員。 五、提供觀察員船上生活與執行任務所需之空間、設備及資料。 六、要求船員應遵守前三款規定。 七、簽署觀察員作成之紀錄;對紀錄內容有不同意見時,得註記其意見。 八、確保觀察員安全,漁船遇有緊急危難時,應予特別照護及給予避難協助。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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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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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68 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漁業合作國或國際漁業組織指派觀察員隨船者,該漁船船長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參加主管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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