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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鮪延繩釣漁船:指以延繩釣漁具從事捕撈作業,並以鮪魚、旗魚、鯊魚、鰹魚或鬼頭刀等高度洄游魚類種群為主要漁獲種類之漁船。 二、公正第三方: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下列機構之一: (一)日本地區: 1.日本新檢株式社。 2.日本海事檢定協會。 (二)日本以外之地區: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品質管理系統認證之驗證機構。 三、運搬船:指從事漁獲物運搬業務,將鮪延繩釣漁船之漁獲物轉移至己船,並運搬至港口之下列船舶: (一)我國籍運搬船:領有我國漁業證照之漁獲物運搬船。 (二)我國籍運搬船:貨櫃輪以外,領有非我國之船籍國有效國籍證書之漁獲物運搬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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