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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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自列為高風險漁船之日起,一年內未有違規情事者,解除高風險漁船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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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漁船自列為高風險漁船之日起,一年內未有違規情事者,解除高風險漁船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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