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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22 條

  1. 1.我國於大西洋之年度漁獲總配額(以未處理之全魚重量計,以下稱配額者,亦同),及各鮪延繩釣漁船之單船配額,由主管機關依各養護管理措施公告之。
  2. 2.配額限制魚種漁獲量達前項年度漁獲總配額百分之九十五,主管機關得命令鮪延繩釣漁船限期停止捕撈該配額限制魚種。
  3. 3.第一項配額使用期間為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但東大西洋黑鮪組一般漁區為當年度一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北緯漁區為當年度八月一日至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
  4. 4.當年度我國於大西洋賸餘之漁獲總配額,由主管機關統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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