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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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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標誌位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文船名:應標識於船艏左右兩舷上方及船艉中央或艉部兩舷顯明易見之處。 二、英文船名:應標識於船艏左右兩舷上方及船艉中央或艉部兩舷之中文船名下方。 三、漁船統一編號:應標識於船艏左右兩舷上方之英文船名下方。 四、漁船國際識別編號:應標識於漁船吃水線以上之船舷兩側及甲板不受漁具遮蔽之明顯位置,並應避免標識在船艏、船艉、排水口或可能污損之位置。但漁船滿載且標識字體最下低於水面者,應標識於漁船上層結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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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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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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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漁船標誌位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文船名:應標識於船艏左右兩舷上方及船艉中央或艉部兩舷顯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