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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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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作業許可案件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許可期間最長為一年,且不得逾漁業證照有效期限。
  2. 2.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應以中英文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書編號。 二、船名、漁船統一編號、總噸位、漁船全長、漁業種類。 三、經營者姓名或名稱。 四、許可之作業洋區、作業組別、作業漁區、作業期間。 五、國際識別編號。 六、IMO 船舶識別號碼或 LR 登記號碼。
  3. 3.經營者應於漁船上放置有效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影本,以備檢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法規內容和適用情況。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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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申請作業許可案件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許可期間最長為一年,且不得逾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