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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作業許可案件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許可期間最長為一年,且不得逾漁業證照有效期限。
  2. 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應以中英文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書編號。 二、船名、漁船統一編號、總噸位、漁船全長、漁業種類。 三、經營者姓名或名稱。 四、許可之作業洋區、作業組別、作業漁區、作業期間。 五、國際識別編號。 六、IMO 船舶識別號碼或 LR 登記號碼。
  3. 經營者應於漁船上放置有效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影本,以備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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