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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之嚴重不實: 一、季節性專業組南方黑鮪之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二噸,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 二、混獲組南方黑鮪之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三百公斤,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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