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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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之嚴重不實: 一、季節性專業組南方黑鮪之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二噸,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 二、混獲組南方黑鮪之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三百公斤,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三十。
深度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條文
- 所稱名詞
- 業名詞
- 遠洋漁業條例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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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