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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單一航次之南方黑鮪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十。
  2. 差值超過前項規定比率,而符合下列規定者,視為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未超過百分之十: 一、季節性專業組:差值未逾二公噸。 二、混獲組:差值未逾三百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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