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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南方黑鮪作漁船出港後,船長應每日透過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回報所捕獲南方黑鮪每尾之體長、體重及標籤編號,並詳實且正確填寫主管機關指定之漁撈日誌;無漁獲者,亦應回報及填寫。
  2. 前項漁船所捕獲之南方黑鮪漁獲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一、南方黑鮪配額用罄後,再捕獲南方黑鮪;其為季節性專業組且為印度洋大目鮪組者,並應離開作業漁區。 二、漁船為季節性專業組者,離開其作業漁區後,再捕獲南方黑鮪,不論當年度南方黑鮪配額是否用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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