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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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南方黑鮪作業漁船前往南緯二十五度以南水域作業時,應至少使用二種海鳥忌避措施,其中一種應為驅鳥繩,其餘應自夜間投繩或支繩加重選擇運用;其規格如附件四。
- 2.漁船每次作業所採行前項海鳥忌避措施,應填報於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及漁撈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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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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