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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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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獲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處,並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沒入漁獲物外,不予核發南方黑鮪漁獲監控文件: 一、為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公告之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船所捕撈。 二、漁船漁撈作業期間,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或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捕撈南方黑鮪。 四、未依規定申請轉載或卸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44條的具體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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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44 條規定:「南方黑鮪漁獲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核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