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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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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取得當年度南方黑鮪作業許可者,始得給當年度捕撈南方黑鮪配額。
  2. 2.未取得全年度作業許可者,依許可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核給配額。南方黑鮪作業漁船之經營者變更,原經營者所使用配額,超過其許可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時,核給新經營者該船當年度未使用之配額。
  3. 3.南方黑鮪作業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收回當年度未使用之配額: 一、船體滅失或受損致當年度顯無作業可能。 二、漁業證照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 三、遠洋漁業作業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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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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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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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取得當年度南方黑鮪作業許可者,始得核給當年度捕撈南方黑鮪配額。未取得全年度作業許可者,依許可月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