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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捕撈南方黑鮪之年度總漁獲配額(以未處理之全魚重量計,以下稱配額者,亦同)、單船配額及單船漁獲運返國內銷售之數量,由主管機關依CCSBT決議情形公告之。
  2. 自一百十五年度起,前項漁獲配額使用期間為當年二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
  3. 當年度各作組別取得作業許可之漁船未達船數限額時,賸餘之漁獲總配額,由主管機關統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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