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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取得南方黑鮪作許可之中南印度洋組或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應於當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進入中南印度洋漁區。
  2. 取得南方黑鮪作業許可之西南印度洋組漁船,應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進入西南印度洋漁區。
  3. 漁船未依前二項規定之期限進入所屬作業漁區者,應廢止其南方黑鮪作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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