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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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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取得南方黑鮪作許可之中南印度洋組或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應於當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進入中南印度洋漁區。
  2. 2.取得南方黑鮪作業許可之西南印度洋組漁船,應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進入西南印度洋漁區。
  3. 3.漁船未依前二項規定之期限進入所屬作業漁區者,應廢止其南方黑鮪作業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有關取得南方黑鮪作業許可的漁船進入特定漁區的時間限制。根據這個法規的規定,中南印度洋組或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應於當年的七月三十一日前進入中南印度洋漁區,而西南印度洋組漁船則應於十一月三十日前進入西南印度洋漁區。如果漁船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進入所屬的作業漁區,則應當廢止其南方黑鮪作業許可。 參考資料來自國際法律文檔庫,其中包含了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的相關法規文件。例如,根據該法規內容,有一艘取得了南方黑鮪作業許可的漁船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進入特定的漁區,則應當廢止其作業許可,符合該條規定的內容。

  • 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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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取得南方黑鮪作業許可之中南印度洋組或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應於當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進入中南印度洋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