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有關取得南方黑鮪作業許可的漁船進入特定漁區的時間限制。根據這個法規的規定,中南印度洋組或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應於當年的七月三十一日前進入中南印度洋漁區,而西南印度洋組漁船則應於十一月三十日前進入西南印度洋漁區。如果漁船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進入所屬的作業漁區,則應當廢止其南方黑鮪作業許可。 參考資料來自國際法律文檔庫,其中包含了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的相關法規文件。例如,根據該法規內容,有一艘取得了南方黑鮪作業許可的漁船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進入特定的漁區,則應當廢止其作業許可,符合該條規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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