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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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南方黑鮪作業漁船所捕南方黑鮪之漁獲量(以未處理之全魚重量計,以下稱漁獲量者,亦同),不得超過該船當年度之配額;超過者,應減少該船下一次及其後許可之年度配額至扣減完畢為止。
- 2.漁獲物去鰓、內臟、尾處理後之魚體重量,轉換成未處理之全魚重量之轉換係數為一點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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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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