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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取得南方黑鮪作許可之中南印度洋組或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其漁獲量未達百分之五十者,經營者應將自願調減之配額數量,於當年八月十五日以前向鮪魚公會申報,轉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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