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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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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船作業前,經營者應先向鮪魚公會繳交標籤費用後,持繳費證明向主管機關申請發南方黑鮪標籤。
  2. 2.漁船進入作業漁區前,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核發標籤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南方黑鮪作業許可。
  3. 3.南方黑鮪作業漁船於海上作業期間標籤用罄前,應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南方黑鮪標籤,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於進港卸魚時繫上南方黑鮪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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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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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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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漁船作業前,經營者應先向鮪魚公會繳交標籤費用後,持繳費證明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南方黑鮪標籤。漁船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