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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漁船作業前,經營者應先向鮪魚公會繳交標籤費用後,持繳費證明向主管機關申請發南方黑鮪標籤。
  2. 漁船進入作業漁區前,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核發標籤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南方黑鮪作業許可。
  3.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於海上作業期間標籤用罄前,應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南方黑鮪標籤,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於進港卸魚時繫上南方黑鮪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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