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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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捕撈南方黑鮪之鮪延繩釣漁船(以下簡稱南方黑鮪作業漁船),其作業組別區分如下: 一、季節性專業組:以南方黑鮪為主要漁獲物,並分為下列四組: (一)中南印度洋組。 (二)西南印度洋組。 (三)太平洋組。 (四)漁獲返國銷售組:需將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數量南方黑鮪運返國內銷售。 二、混獲組:非以南方黑鮪為主要漁獲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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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從事捕撈南方黑鮪之鮪延繩釣漁船(以下簡稱南方黑鮪作業漁船),其作業組別區分如下: 一、季節性專業組:以南方黑鮪為主要漁獲物,並分為下列四組: (一)中南印度洋組。 (二)西南印度洋組。 (三)太平洋組。 (四)漁獲返國銷售組:需將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數量南方黑鮪運返國內銷售。 二、混獲組:非以南方黑鮪為主要漁獲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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