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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取得南方黑鮪漁獲監控文件之經營者,應於漁獲物或漁產品完成輸銷通關後六十日內,填具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核銷: 一、漁獲物輸入國核發之通關資料;漁獲物由國內出口者,應檢附海關出口報單副本。但漁獲物返國銷售者,免附。 二、漁獲物銷售資料影本。
  2. 前項申請所附文件,其以中文或英文記載者,應檢附中文翻譯;未檢附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視為未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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