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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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申請捕撈南方黑鮪之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季節性專業組漁船:年度單船實際卸魚量超過該年度單船漁獲配額百分之十,受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三年。 二、混獲組漁船:年度單船實際卸魚量超過該年度單船漁獲配額百分之三十,受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三年。 三、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未依第十九條規定將南方黑鮪漁獲物運返國內銷售,受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三年。 四、中南印度洋組或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單船漁獲配額使用率百分之四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且未依第二十條申報自願調減配額,受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一年;或單船漁獲配額使用率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且未依第二十條申報自願調減配額,受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二年;或單船漁獲配額使用率未達百分之三十,且未依第二十條申報自願調減配額,受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三年。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十九條條文
- 第二十條條文
-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19 條條文
-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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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