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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南方黑鮪於國內港口卸魚,以高雄前鎮漁港為限。
  2. 前項卸魚,經營者應於漁船進港七個工作日前,通知鮪魚公會轉報主管機關,並於進港時,接受主管機關派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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