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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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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南方黑鮪於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以南非共和國開普敦港、模里西斯共和國路易士港、斐濟共和國蘇瓦港或馬紹爾群島共和國馬久羅港為限。
  2. 2.南方黑鮪漁獲物於前項港口卸魚或轉載者,經營者應於預計進港七個工作日前,通知鮪魚公會轉報主管機關,並於進港時,接受主管機關或公正第三方派員執行卸魚或轉載之漁獲查核。
  3. 3.南方黑鮪漁獲經由海上轉載後直接銷往日本者,經營者應於漁獲預計抵達日本七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通報漁獲抵達日期,且該批漁獲須經公正第三方派員於港口執行卸魚之漁獲查核。
  4. 4.由公正第三方執行漁獲查核者,有關公正第三方執行國外港口漁獲查核所需經費,由受查核之漁船經營者負擔。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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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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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33 條規定:「南方黑鮪於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以南非共和國開普敦港、模里西斯共和國路易士港、斐濟共和國蘇瓦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