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深度解讀
根據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9條,經營者在申請次年度南方黑鮪作業許可時,應檢附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並在當年一月十日前向鮪魚公會登記;鮪魚公會則應依組別分別彙整後,在當年一月二十日前報送主管機關。參考資料為「南方黑鮪作業登記及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中,要求經營者應檢附具有法律效力之土地使用證明文件申請南方黑鮪作業許可,並在特定期限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例如,根據最新資料,某公司在一月十日前向鮪魚公會登記申請了次年度南方黑鮪作業許可,並且提出了符合法規要求的證明文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