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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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捕獲之南方黑鮪委託商船、飛機、運搬船或自行運返國內者,應於提貨七個工作日前或魚貨返國七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應於進港時,接受主管機關派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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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漁船捕獲之南方黑鮪委託商船、飛機、運搬船或自行運返國內者,應於提貨七個工作日前或魚貨返國七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應於進港時,接受主管機關派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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