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漁船捕獲之南方黑鮪委託商船、飛機、運搬船或自行運返國內者,應於提貨七個工作日前或魚貨返國七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應於進港時,接受主管機關派員檢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