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檢疫規費,包括檢疫費、作業費及工本費: 一、檢疫費:指動植物疫病蟲害檢查相關費用。 二、作業費: (一)臨場費。 (二)動物繫留費,包括場地費及檢測費。 (三)動物屍體焚燬費。 (四)延長作業費。 (五)檢疫處理費:燻蒸、消毒、海沒、飼養、栽培、運送、銷燬等費用。 (六)申報資料鍵輸費。 三、工本費: (一)檢疫標識工本費。 (二)各種檢疫證明書分割、補發、換發、繕發副本等工本費。
- 檢疫規費以新臺幣元計收。
- 援助或救濟之物資持有政府機關證明文件者,免收檢疫規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