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檢疫規費,包括檢疫費、作業費及工本費: 一、檢疫費:指動植物疫病蟲害檢查相關費用。 二、作業費: (一)臨場費。 (二)動物繫留費,包括場地費及檢測費。 (三)動物屍體焚燬費。 (四)延長作業費。 (五)檢疫處理費:燻蒸、消毒、海沒、飼養、栽培、運送、銷燬等費用。 (六)申報資料鍵輸費。 三、工本費: (一)檢疫標識工本費。 (二)各種檢疫證明書分割、補發、換發、繕發副本等工本費。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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